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网格员、监督员、管理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三)土石方、拆除、铣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压尘、抑尘措施,并保证喷淋设施正常使用;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六)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七)施工现场垃圾清理采取湿法作业,集中收集处置,禁止高空抛洒;
(八)应当采取的其他防尘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网格员、监督员、管理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三)土石方、拆除、铣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压尘、抑尘措施,并保证喷淋设施正常使用;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六)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七)施工现场垃圾清理采取湿法作业,集中收集处置,禁止高空抛洒;
(八)应当采取的其他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