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船舶尾气排放进行抽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