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用燃料油;
(二)不得拆除、擅自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三)不得在通航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和污水;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船舶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用燃料油;
(二)不得拆除、擅自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三)不得在通航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倾倒生活垃圾和污水;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