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