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绿化带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扬尘污染,土面高度应当低于路缘石。
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绿化带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扬尘污染,土面高度应当低于路缘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