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楼(屋)顶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城市建成区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等应当及时清理楼(屋)顶垃圾、积尘、杂物等,减少楼(屋)顶扬尘污染。
倡导和推广屋顶绿化。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适宜实施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防治楼(屋)顶扬尘。
城市建成区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等应当及时清理楼(屋)顶垃圾、积尘、杂物等,减少楼(屋)顶扬尘污染。
倡导和推广屋顶绿化。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适宜实施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防治楼(屋)顶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