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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