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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