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