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环保灶具、清洁能源;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实现达标排放;
(三)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排入地下管道或者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存记录。
(一)使用环保灶具、清洁能源;
(二)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实现达标排放;
(三)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排入地下管道或者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