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响应建议。
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响应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响应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