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