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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