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