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绿色、低碳、节能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