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
承担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录入大数据平台,共享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录入大数据平台,共享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