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齐抓共管的大气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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