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淮阳龙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或者历史文化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市、淮阳县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