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0-30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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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淮阳龙湖保护,改善淮阳龙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条 淮阳龙湖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条 淮阳龙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保生态、保水质、保面积、保功能。 第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条 淮阳龙湖应当划定保护区。淮阳龙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区域... 第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淮阳龙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将保... 第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淮阳... 第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负责淮阳龙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 第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淮阳龙湖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第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淮阳龙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 第十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条 《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河南省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淮阳龙湖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淮阳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 第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淮阳龙湖保护的各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除建设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安全警示标识以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二级保护区建(构)筑物外观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和自然... 第十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生产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他废水应当通过管网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水体水域、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和历史文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淮阳龙湖水体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禁止违法占用、取水、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水利、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淮阳龙湖水体... 第十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严格保护淮阳龙湖保护区湖泊、湿地的地形地貌。除防汛、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生态修复以外,禁止改变地形地貌。 第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相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 第二十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植物资源调查,掌握植物资源消长情况,建立野生植物档案。 严格控制在淮阳龙湖保护区采集植物资源...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区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复原原生植被,养护绿地,提高植... 第二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淮阳龙湖保护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严禁砍伐、损伤、迁...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淮阳龙湖保护区的文化景观、历史遗迹(址)、特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和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擅自迁移、拆除、改变。确需修缮的...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合理利用淮阳龙湖生态资源,保护淮阳龙湖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维持淮阳龙湖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禁止超出淮阳龙湖生态资源的再...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禁止开展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级保...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景观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故意损毁树木、植被; (二)野炊,超过指定范围和标准用火、燃香点烛或...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除第二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牧、垂钓、游泳、洗涤污物,捡拾、损坏鸟卵; (二)在水体清洗... 第二十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客、游船进入; (二)闪烁射灯和使用强光照射; (三...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淮... 第三十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淮阳龙湖保护和湿地生态修复需要,逐步实施退房还湖、退塘还湖、退田还湖、退耕还湿、退耕还林等措施,恢复和改... 第三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环保、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淮阳龙湖保护区的生态监测,对淮阳龙湖保护区水环境、湿地生态、湿地植被...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淮阳龙湖保护区环境卫生的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负责淮阳龙湖清淤、打捞固体废弃物和漂...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淮阳龙湖保护区环境容量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可以限制或者调整部分区...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淮阳龙湖保护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商业服务网点,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对二...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淮阳龙湖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服从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管理。 经营场所和范围应当符合淮阳龙湖保...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进入淮阳龙湖保护区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遵守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相关规定,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照规定的路线、水域、航道行驶,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进入淮阳龙湖保护区的人员,应当服从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淮阳龙湖保护区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和湖泊资源...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淮阳龙湖保护的应急预案,在淮阳龙湖保护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救生等安全防护以及资源保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改变文化景观、历史遗迹(址)、特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十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淮阳龙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或者历史文化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市、淮阳县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限... 第四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淮阳龙湖管理机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