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淮阳龙湖保护的各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