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淮阳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淮阳龙湖保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河南省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淮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护和管理确需调整或者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淮阳龙湖保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河南省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淮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护和管理确需调整或者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