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淮阳龙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淮阳龙湖保护。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淮阳龙湖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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