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负责淮阳龙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淮阳龙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制定淮阳龙湖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与淮阳龙湖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
(四)负责淮阳龙湖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对违反淮阳龙湖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淮阳龙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制定淮阳龙湖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与淮阳龙湖保护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
(四)负责淮阳龙湖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对违反淮阳龙湖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