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淮阳龙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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