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淮阳龙湖保护区周边区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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