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淮阳龙湖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淮阳龙湖保护知识,对破坏淮阳龙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