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除建设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安全警示标识以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二级保护区建(构)筑物外观应当与周边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除科普宣教、旅游、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建筑密度、高度。确需改建的,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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