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限期予以处理。
保护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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