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限期予以处理。保护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