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水体水域、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和历史文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