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生产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他废水应当通过管网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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