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淮阳龙湖水体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禁止违法占用、取水、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水利、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淮阳龙湖水体动态平衡,将淮阳龙湖补水纳入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淮阳龙湖水域面积不得低于七平方公里;水位不得低于海拔四十二米;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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