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相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野生动物救护制度。
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
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