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淮阳龙湖保护区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复原原生植被,养护绿地,提高植被和森林覆盖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