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淮阳龙湖保护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严禁砍伐、损伤、迁移淮阳龙湖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