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合理利用淮阳龙湖生态资源,保护淮阳龙湖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维持淮阳龙湖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禁止超出淮阳龙湖生态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