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禁止开展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湿地、湖泊和历史文化资源,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禁止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妨碍湿地生态保护、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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