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景观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故意损毁树木、植被;
(二)野炊,超过指定范围和标准用火、燃香点烛或者焚烧祭祀用品;
(三)养殖畜禽;
(四)擅自损坏、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抛洒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或者排放不达标生产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他废水;
(六)设置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
(七)开发房地产;
(八)其他损害淮阳龙湖保护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故意损毁树木、植被;
(二)野炊,超过指定范围和标准用火、燃香点烛或者焚烧祭祀用品;
(三)养殖畜禽;
(四)擅自损坏、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抛洒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或者排放不达标生产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其他废水;
(六)设置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
(七)开发房地产;
(八)其他损害淮阳龙湖保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