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除第二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牧、垂钓、游泳、洗涤污物,捡拾、损坏鸟卵;
(二)在水体清洗车辆、船舶;
(三)引进可能造成淮阳龙湖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四)采矿、采砂,开(围)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
(五)擅自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经营性水产养殖;
(七)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
(八)利用游船经营水上餐饮,向淮阳龙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
(九)擅自在淮阳龙湖水域放置游船、设置水上娱乐设施;
(十)设置大型商业广告设施;
(十一)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十二)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破坏景观和湿地资源、妨碍淮阳龙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损害淮阳龙湖保护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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