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客、游船进入;
(二)闪烁射灯和使用强光照射;
(三)燃放烟花爆竹、鸣笛、制造高分贝噪声污染;
(四)其他损害淮阳龙湖保护的行为。
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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