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