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阳龙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淮阳龙湖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