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淮阳龙湖保护和湿地生态修复需要,逐步实施退房还湖、退塘还湖、退田还湖、退耕还湿、退耕还林等措施,恢复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保护淮阳龙湖生态环境。具体办法由淮阳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因淮阳龙湖保护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淮阳龙湖保护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