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淮阳龙湖保护区环境卫生的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负责淮阳龙湖清淤、打捞固体废弃物和漂浮物,收集、处置淮阳龙湖保护区居民生活垃圾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