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淮阳龙湖保护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商业服务网点,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对二级保护区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