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淮阳龙湖保护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服从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管理。
经营场所和范围应当符合淮阳龙湖保护区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经营场所外观应当与淮阳龙湖保护区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保持经营场所清洁。
经营场所和范围应当符合淮阳龙湖保护区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经营场所外观应当与淮阳龙湖保护区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保持经营场所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