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进入淮阳龙湖保护区的人员,应当服从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淮阳龙湖保护区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和湖泊资源。进入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游客,应当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