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进入淮阳龙湖保护区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遵守淮阳龙湖管理机构相关规定,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照规定的路线、水域、航道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进入淮阳龙湖水域的机动船舶应当采用电力等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