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淮阳龙湖保护的应急预案,在淮阳龙湖保护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救生等安全防护以及资源保护设施。当出现火灾、溺水、极端天气或者发生危害淮阳龙湖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的突发事件时,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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