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