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