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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