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